美国电话网络的用户须知:FCC 要求
本设备符合 FCC 规则第 68 部分的要求。在本设备上有一个标签,其中包含本设备的
FCC 注册号和电话用户的等同编号 (REN)。如果需要的话,向电话公司提供该信息。
本设备提供遵循 FCC 标准的电话线和模块插头。本设备旨在与使用符合第 68 部分要求
的模块插座的电话网络或建筑物布线相连。本设备通过以下标准网络接口插座与电话网
络连接:USOC RJ-11C。
使用 REN 确定可以与电话线连接且在您的号码被呼叫时可以响铃的所有设备的数量。
同一条线路上连接过多设备会导致对打入的电话无法振铃响应。在大多数但不是所有区
域,所有设备的 REN 的总数不应超过 5。为了确信 REN 所确定的、可与您的电话线相
连的设备的数量,应该打电话给当地电话公司以确定呼叫区域的最大 REN 数。
如果本设备对电话网络造成损害,电话公司可能会暂时中断服务。可能的话,他们将提
前通知您。如果提前通知不可行,则会尽快通知您。您还将被告知有向 FCC 申诉的权
利。您的电话公司可能会更改其设施、设备、操作或程序,这可能会使设备无法正确操
作。如果他们作了更改,您将会提前得到通知,以便可以保持不间断的服务。
如果您的设备出现问题,请与制造商联系,或在本手册的其他地方查找担保或维修信
息。您的电话公司可能会要求您将该设备从网络上断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或者您确信
设备不再有故障。
本设备不能在电话公司提供的投币电话上使用。如接入公用线,则须按州费率缴纳使用
费。请与所在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或公司委员会联系以获得详细信
息。
本设备具有自动拨号功能。在对紧急号码进行编程和 / 或进行测试呼叫时:
•
不挂断线路并向调度员解释呼叫原因。
•
在非高峰时间 (如凌晨或深夜)执行此类活动。
通告:
FCC 的电话助听器兼容性规则不适用于本设备。
1991 年的电话用户保护法案认定以下行为不合法:任何人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包括传真机)发送任何消息,但在发出的每一页的上边界或下边界中或传输的第一页
中未明确包含以下信息:消息发送的日期和时间;发送该消息的公司、其他实体或其他
个人的标识;发送机或该公司、其他实体或个人的电话号码。(提供的电话可能不是
900 号码或收费超过本地或长途电话费的其他任何号码。)为了将该信息编程到传真机
中,应完成本软件中介绍的步骤。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在 47 CFR 15.105 中)已经指出本产品的用户应注意以下事项。
遵守声明:依据 FCC 规则第 15 部分,本设备已经测试并确认其符合 B 类数字设备限
制。操作受到下面两种情况的制约:(1) 本设备不会引起有害干扰, (2) 本设备必须承受
收到的任何干扰 (包括可能会引起不理想操作的干扰)。 B 类限制旨在对居住区安装中
的有害干扰提供适当的防护。本设备产生、使用并且可放射无线电频率能量,如果不按
规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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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说明安装和使用,可能会使无线电通信受到有害干扰。但是,不保证在特定安装中不
出现干扰。如果通过开关本设备确定其确实使无线电或电视接收受到干扰,则鼓励用户
尝试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校正干扰:
•
重定向接收天线。
•
加大设备和接收机之间的距离。
•
将设备连接到与接收机所连接的电路不同的插座上。
•
咨询经销商或有经验的无线电 / 电视技术员以寻求帮助。
产品规范经理, Hewlett-Packard 公司, San Diego, (858) 655-4100。
用户可能会发现联邦通信委员会准备的以下手册非常有用: 如何确定和解决无线电 - 电
视干扰问题。该手册由美国政府印刷局 (地址:Washington DC, 20402)提供,书号
为 004-000-00345-4。
依照 FCC 规则的 15.21 部分,如果未经 Hewlett-Packard 公司明确许可而对本设备进行
任何更改或修改,可能导致有害干扰并使 FCC 对操作本设备的授权失效。